K8凯发国际

在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中,权利和利益应依法依约予以保护。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5-12-18 10:44:48
  • weixin
  • weibo
  • qqzone
分享到微信
zgrbxwbtpbwzhfudsifgwekrgufesui

现代社会,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部分。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价值巨大,往往占据夫妻财产的绝大部分,此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登记、婚姻存续期间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法治日报》记者选取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房屋分割的4起案例,顺利获得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在面临离婚房产分割时,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姚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涉及一套陆某婚前购置的房产。该房产由陆某购置于2018年,总价167万元,陆某婚前支付首付款50万余元,偿还贷款17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房产现值已增值至180万元,陆某坚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某则主张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属共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陆某婚前个人购买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故该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本息由陆某归还。该房屋现作价180万元,根据增值率公式、已偿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还贷部分折算后,陆某应补偿姚某财产增值部分11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官提示,为减少矛盾纠纷,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内顺利获得书面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用独立账户管理婚前财产,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非登记方设立专用账户储存共同还贷资金,留存好共同还贷证据,争取最大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和王某于2012年顺利获得亲戚牵线确定恋爱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两人共同出资3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某市区一套二手房(含车库一间)。该房产登记在张某、王某双方名下,产权证载明:按份共有,张某占有份额为30%,王某占有份额为70%。

因婚后家庭生活琐事及情感淡薄等原因,双方矛盾较大,张某搬到娘家居住,夫妻为分居状态。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照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上载明张某占30%的产权份额,王某占70%的产权份额,此系张某和王某对案涉房产份额的约定,系按份共有,法院予以确认。考虑到两人分居后,该房屋不断由王某及婚生子居住使用,且从有利于生活稳定等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经司法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20.5万元。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该房屋及车库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该房产折价款36.1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感情变化而对财产归属产生争议,但因缺乏书面约定导致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在婚前顺利获得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房产出资比例和份额,这种做法体现了现代婚姻关系中的理性态度,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给予清晰依据。顺利获得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明确出资比例和份额,也能让婚姻关系建立在更加坦诚、明晰的基础上。好的婚姻既需要感情的温度,也需要规则的守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顺利获得相亲相识,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为俞某、周某共有。俞某、周某未生育子女。2023年7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平均分配财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案涉房产分割产生了较大分歧。周某认为案涉房屋为婚前财产,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表示愿意适当补偿俞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与周某因生活琐事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周某婚前财产,周某于婚后为俞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确定。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购房款由周某所出,虽然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也持续为家庭付出了劳动,法院酌定周某支付俞某房产10%比例的折价款21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周某负责偿还。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购房款为周某所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但俞某婚后持续备孕也为家庭付出了劳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周某所有,并酌定补偿对方21万元,既保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俞某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法登记婚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25年因感情破裂,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其女名义购入某市商品房一套。该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其父顺利获得银行转账支付首付款21万余元。此后,黄某父亲每月固定将当月按揭款汇入黄某账户用于还款,并顺利获得银行转账备注明确注明“××小区房贷、仅赠与黄某”。在此期间,黄父还两次为黄某提前偿还本金共计78万余元。其间,陆某从未汇款至该还款账户。

离婚后,黄某在对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需要进行确权或陆某协助办理。经多次催告,陆某均未予配合。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黄某父亲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购房按揭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女儿的名下,且向黄某转账时均注明是用于归还该房屋项下购房贷款并仅赠与黄某个人。综合购房款来源、实际出资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应认定为黄某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要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在财产出资完全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明确仅用于赠与其子女个人时,可在分割时将房屋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在审理中也会综合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对诉争房产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王春、苗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来源: 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刘虎】
专题
  • A股—宁德时代‘成’交额达100亿元,现跌1.35%

  • 欧派{家}居公司深度研究:!龙头主动求变,期待王者归来

  • 官‘方’数:据修正:美国就业市场预估下调91.1万人

  •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出炉!环保龙头,跨界卫星通信

  • 五大上市险企2<0>25年{中}报:中国平安净利润下滑 新华保险总投资收益率排首位

  • 热搜爆<了>!!科瑞天诚董事长和明星女友,双双被拘!视频曝光

  • 报道:{三}星<将>增加对英伟达的GDDR7供应

  • 中国银{行}原副行!长林景臻被查,此前已传失联消息

  • 城;堡投资经济,学家:30年期美债收益率是经济状况的关键衡量指标

  • 租?机套现陷阱(下):风险不止于高利贷,信息隐患突出

  • 宁德时代 给欧洲人上了一<剂>“猛药”.

  • 同仁‘堂’:选举王继雄为第十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 20.25:上半年高端智能手机市场持续增长,华为小米强势崛起

  • 奇.瑞汽车顺利获得{港}股聆讯 估值直指千亿

  • 美.国首席大法官允许特朗普暂时罢免联邦贸易委员会仅存的民主党委员

  • 我国首次具备完全自主批量化,供应同位素锝-99m 能力,重要医用核素不再完全依赖进口

  • A<股>高位震荡,该坚守强势主线还是“高切低”?

  • 内塔!尼!亚胡称以色列独自袭击在卡塔尔的哈马斯高层:以方承担全部责任

  • 致敬<时>代记录.者,尼康助力新闻工作者捕捉真相

  • 锂电<电>解液指<数>盘中上涨2.02%,成分股表现活跃

  • 芯朋微完成向芯联集成—出售,芯联越州1.6667%股权

  • 天马科技{:}9:月16日将召开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推荐阅读
  • “一:成不变”绝非稳妥之策 雀巢亟需彻底改革
  • 每日一词 | 市.长:,向芝加哥派遣国民警卫队是“错误解决方案”
  • 浙商{银}行2025年中报点评
  • 酒店搭上AI快车,数智化‘如’何赋能行业生态??
  • 江淮汽车:!8月各类车型销量合计3.24万辆
  • 苹果Appl—e Watch诞生将满11年 累计营收已超过1000亿美元
  • 以;技术创新为矛,以社会责{任}为盾:创意信息荣获2025中国数智产业双项大奖
  • 差!异化需求驱动产品创新 化纤上市公司着力拓展新赛道
推荐阅读
  • 核?查,复牌后又涨停!10连板牛股最新发声
  • 华自—科技:公司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 化工集团Nutrien同:意出售其在Profertil S.A.的50%股权
  • 每日一词 | 居然智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汪林朋先生变更为杨芳女士
  • 基金过‘度’抱团并非好事
  • 贝<莱>德基金总经理郁蓓华:扎根中国市场 做难而正确的事
  • 【资本观<察>】A+H上市潮也是多重利好潮
  • 常‘山’药业:公司‘不’掌握9月2日股东数据
  • 金!价再创历史新高,与今天A股的下跌有关系吗?
  • 造船;+,扩张!宁波远洋拟创建两家新公司
  • FX—G!T:液化天然气出口创新高
  • 每日一词 | 灿<勤>科技!半年报透露公司关于陶瓷方向最新消息
  • 雷军挥泪“.斩”王<腾>,小米爱将泄密“失街亭”,大厂正风肃纪“拼牙口”
  • 国城.矿.业:9月24日将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中{远}海控稳居头把交椅,锦江航运净利润暴增150.43%,A股港航运企业公布半年报,宁波海运成为唯一亏损企业
  • 羊奶;粉行业老:二宜品赴港IPO,上半年利润骤降四成,特医食品增速200%却难掩主业疲软
  • A股尾盘:,两.大板块异动拉升!600118、002555,直线涨停!
  • 又和特朗—普“唱反调”?高盛CEO:美联储不必急于降息!
  • 年内‘百’余家A股公司借!力重大资产重组向“新”求变
关于K8凯发国际 | 联系K8凯发国际
  • K8凯发国际
  • 时评
  • 资讯
  • 财经
  • 生活
  • 视频
  • 专栏
  • 漫画
  • 独家
  • 招聘
  • 地方频道: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新疆
  • 深圳
  • 友情链接:
  • 人民网
  • 新华网
  • 中国网
  • 国际在线
  • 央视网
  • 中国青年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国台湾网
  • 中国西藏网
  • 央广网
  • 光明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新闻网
  • 人民政协网
  • 法治网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83213893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2599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588520号
  • 京网文[2011]0283-097号
  • 京ICP备21904号-6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xd@chinadaily.com.cn
C财经客户端 扫码下载
Chinadaily-cn 中文网微信
×